层析填料变更指南:
系列一:层析填料变更背景
系列二:层析填料变更流程
系列三:重点法规文件解读
关于填料变更的分类
《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试行)》
第五章 生物制品常见变更类别及技术要求
(一)原液(3.2.S)
“C、生产场地、规模和工艺”来进行填料变更定级,即确定填料变更是属于重大/中等/微小变更:
C、生产场地、规模和工艺
备注:
①新生产厂/厂房/生产线为已批准的同类产品的原液生产场地。
②生产线复制(不包括生产工艺和/或过程控制的实质性变更)。
③新生产厂/厂房/生产线与当前生产厂房受控于同一质量保证/质量控制(QA/QC)体系。
④该变更不对病毒清除和/或灭活工艺效果产生影响。
⑤未出现新的杂质峰。产品的杂质未超出已批准的限度。
⑥传代代次不变或传代代次在批准的限次范围内
⑦变更不影响纯化工艺。
⑧原液质量未超出已批准的标准范围和限度。
⑨发酵规模改变,但仍然使用相同的生物反应器。
⑩生产原材料用量随规模线性变化;工艺参数仍在已批准范围内或随规模呈线性变化。
⑪变更不与生产中重复发生的偏差或稳定性担忧相关。
⑫质量应不受到不良影响,更适合于商业化规模生产。
⑬变更设备后工艺参数不超出已验证的范围。不降低无菌水平/微生物限度。
⑭同等设备(设备设计相似,操作原理相同,采用相同或更高等级的产品接触材料制造。等效设备应提供与前设备加工的产品相同的质量产品。)替换现有设备。非生产工艺相关的设备、不影响生产工艺和注册信息的设备变更按照GMP管理。
⑮设备变更不会对其他设备造成影响。变更前后的设备与原液接触的材质或操作原理不发生改变。
变更管理类别确认及调整
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(试行)》
第三章 变更管理类别确认及调整
第二十条
变更情形在法律、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已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,持有人一般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变更管理类别。
变更情形在法律、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,持有人应当根据内部变更分类原则、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标准,结合产品特点,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,在充分研究、评估和必要验证的基础上确定变更管理类别。
第二十一条
境内持有人在充分研究、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,可以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,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书面答复,意见一致的按规定实施;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,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批类变更,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;对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,持有人应当按照备案类变更,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。具体沟通程序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制定。
境外持有人在充分研究、评估和必要的验证的基础上,无法确认变更管理类别的,可以与药审中心沟通,具体沟通程序按照药品注册沟通交流的有关程序进行。
支持性法规清单
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
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(试行)》
《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》
《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》
《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试行)》
《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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